礦業主要稅收
資源稅
(一)一般規定
資源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資源稅為地方稅。
資源稅分產品類別從量定額計征,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x單位稅額
單位稅額實行等級幅度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的稅額,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二)主要減免優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受到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2.自1994年1月1日起,對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征40%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
3.自1996年7月1日起,冶金獨立鐵礦山應繳納的鐵礦石資源稅額,在減征40%征收。
4.自1996年7月1日起,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征收。
5.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暫不征收資源稅。
增值稅
(一)一般規定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