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采礦權出租是探礦權、采礦權人作為出租人將探礦權、采礦權租憑給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探礦權、采礦權出租應當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條件。探礦權、采礦權人在探礦權、采礦權出租期間繼續履行礦權、采礦權人的法定義務并承擔法律責任。
出租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應按照采礦權轉讓的規定進行評估、確認,采礦權價款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已出租的采礦權不得出售、合資、合作、上市和設定抵押。
1.出租申請提交資料
(1)出租申請書;
(2)許可證復印件;
(3)探礦權、采礦權租賃合同書;
(4)承租人的資質條件證明或營業執照;
(5)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2.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
(1)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冊地址或住所;
(2)租賃探礦權、采礦權的名稱、許可證號、發證機關、有效期、探礦權、采礦權范圍坐標、面積、礦種;
(3)租賃期限、用途;
(4)租金數額,交納方式;
(5)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合同生效期限;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3.注意事項
(1)探礦權、采礦權承租人不得再行轉租探礦權、采礦權。
(2)采礦權的承粗人在開采過程中,需要改變開采方式和主礦種的,必須由出租人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采礦權人被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時,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責任方承擔。
(4)租賃關系終止后的20日內,出租人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出租手續。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