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采礦權價款法人收取標準:采礦權價款以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此外,國土資源部登記發證的礦業權,采礦權價款在3000萬元以下的,價款原則上一次性繳清;由地方登記發證的礦業權,采礦權價款一次性繳清的標準,是由各省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分期繳納價款的采礦權人,應在價款評估備案后2個月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和分期繳款方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分期繳納價款的期限、金額等進行審核后,發出“繳款通知書”。 [1] [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