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國家設立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從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據悉,此《規定》是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礦業權評估師等準入類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而制定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規范礦業權評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礦業權評估機構,從事礦業權價值評價、估算,為委托人提供評估報告和咨詢意見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立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全社會提供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評價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評價結果與經濟系列相應級別職稱銜接,是用人單位使用該專業人員的依據。
第四條 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分為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高級礦業權評估師3個級別。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實行考試的評價方式。高級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英文譯為:Mineral Rights Valuer Professionals。
第五條 通過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相應級別礦業權評估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礦業權評估專業相應級別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共同負責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職責分工對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具體承擔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兩年組織1次考試。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