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具體負責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均設《礦業權評估經濟法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地質與礦業工程專業能力》和《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3個科目?荚嚪3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四條 考試成績實行3次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3個應試科目,方可取得相應級別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 符合《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考試。
第六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荚噷嵤C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核發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七條 考試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蛘吒呖级c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批準?荚嚾掌谠瓌t上在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八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九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