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第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繳納。
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標準,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探礦權采礦權人憑銀行的收款憑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和勘查、開采許可證。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