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行為,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礦業權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礦業權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章程》,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礦業權評估業務分為礦業權價值評估業務和礦業權價值咨詢業務。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執行礦業權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執行與礦業權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可參照本準則。
第三條 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執行礦業權評估業務,應當遵守礦業權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礦業權評估準則,勤勉盡責,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并應當按相關規定接受專門教育和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執業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礦業權評估業務。
第四條 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執行礦業權評估業務,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協助工作,也可聘請其他人員協助工作,但應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礦業權評估準則,確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五條 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執行礦業權評估業務,可以匯總、引用、依據其他專業報告和財務報告,但應確信匯總、引用和依據的合理性。
第六條 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執行礦業權評估業務,在不違背礦業權評估準則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礦業權評估準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時,應當確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礦業權評估報告中明確披露。
第七條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根據本準則制定發布礦業權評估相關規范、應用指南和指導意見。
第二章 基本術語和定義
第八條 本準則所指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
第九條 本準則所指礦業權評估,是指基于與委托方的委托關系,礦業權評估機構和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按照國家礦業權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礦業權評估準則,根據特定評估目的,遵循評估原則,依照相關的評估程序,運用恰當的評估方法,對約定評估礦業權在一定時點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提供專業意見的服務行為和過程。
本準則所指礦業權評估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證書從事礦業權評估業務的專業服務機構。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