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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以下簡稱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提交的探礦權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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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司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于符合探礦權申請要求的,進入下一審查程序;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補充修改材料告知書》或《退回申請材料通知書》,需要退回申請的,連同申請材料一并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ㄈ┨降V權設立情況核查
主辦司局在審查探礦權申請符合要求后,給申請項目所在省廳(局)發探礦權受理調查函(若是涉外企業申請探礦權,還需向總參作戰部發函;若是申請海域探礦權的,還需向國家海洋局發函),核實申請勘查范圍內設置探礦權的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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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司局在收到申請項目所在。▍^、市)廳(局)核實回復意見后(若是涉外項目,還需軍事部門的核實回復意見;申請海域探礦權的,還需國家海洋局的核實回復意見),研究決定是否受理。準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礦權申請的通知》,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礦權申請的通知》,連同申請材料一并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ㄋ模、會審
1.編寫項目情況簡介
主辦司局在受理探礦權申請后,編寫項目情況簡介,送部內8個會審司局會審。
2.會審司局會審
會審司局在收到會審項目情況簡介后的5個工作日內,返回書面會審意見給主辦司局。
3.會審意見匯總
主辦司局匯總各會審司局的意見,并提出審查意見,提交部探礦權會審會議審議。
4.會審會議審議
會審會議由部領導或其委托人主持,主辦司局匯報探礦權申請審查情況,由會議會議審議決定。
(五)結果通知
準予登記的,主辦司局出具《領取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不予登記的,主辦司局出具《不予登記探礦權申請的通知》,連同探礦權申請材料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六)頒發勘查許可證
1.探礦權申請人按要求完成了相關要求的事項,并繳納探礦權登記費、使用費以及價款后,主辦司局將收費通知單交政務大廳,政務大廳與財務司聯系,領取繳費發票; [1] [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