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和探礦權常作為一對相伴相生的權利,共性與個性并存,在理論上應予以清晰化。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探礦權人。探礦權與采礦權作為礦業權體系的基本單元,礦業權的整體特點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所派生出的子權利,其最終目的均是對礦產資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變更均須遵循嚴格的要式主義等。但二者在時間軸上處于不同位置,探礦權作為采礦權得以最終實現的前置性權利,而采礦權則是實現探礦權最終目的的必要延續。
因此,二者在緊密相聯的同時,又不可避免的呈現出相互區別的個性:
第一,就權利主體而言:在中國,探礦權主體具有一元性,只有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地質隊方可成為探礦權主體;而采礦權主體具有多元性,只要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無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均可成為采礦權主體。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對于一些特別復雜的,難以正規開采的礦床,可以采取邊探邊采或滾動開發的方法。在邊探邊采的情況下,探礦權主體與采礦權主體即合二而一。
第二,就權利內容而言:探礦權是礦產資源勘探工作階段的權利,其內容是對礦產資源進行普查、詳查和勘探;而采礦權則是對礦產資源開采工作階段的權利,其內容包括采掘礦產資源并獲得、銷售礦產品等權利。
第三,就權利行使的結果而言,探礦權人行使探礦權的結果是地質成果報告,作為一種智力成果它屬于無形財產;而采礦權人行使采礦權的結果則是獲得礦產品,作為一種實物商品它屬于有形財產。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