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高溫時繼電器是否能正常啟動或正常工作這種適應性試驗時,試驗的持 續時間只選2h。作高溫耐久或可靠性試驗時選16h。
4.5.2 低溫試驗:
a.溫度等級:-25、-15、-10、-5、0℃。溫度允許偏差范圍均為±3℃。
b.同本標準第4.5.1b。
4.6 其他試驗
其他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均應符合部標準SD189-87《靜態繼電保護及安 全自動裝置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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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能源部繼電保護標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能源部南京電力自動化設備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泉英、李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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