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4 現場檢驗管理
6.3.4.1 電能計量所(室)應編制并組織實施電能表、高壓互感器、電壓互感器二次 回路電壓降和高壓互感器二次負荷的現場檢驗管理制度,包括檢驗項目檢驗方 法、記錄格式及檢驗結果的處理等。
6.3.4.2 現場檢驗用的計量標準器及試驗用儀表、儀器,其計量性能應符合被檢計 量器具安裝地點的運行與環境條件。
6.3.4.3 現場檢驗應嚴格遵守現場安全操作規程。
6.3.4.4 電能表在現場檢驗中變動封印后,應重新妥善加以封印。
6.3.5 印模、印鉗管理
6.3.5.1 電能計量所(室)應編制并組織實施印模、印鉗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電能表 印模式樣的設計、修改、刻制;印模、印鉗的領用、回收、注銷;印模、印鉗的 使用和保管等。
6.3.5.2 所有從事與電能計量工作有關的人員所使用的電能表的印模、印鉗,應統 一進行登記與編號。
6.3.5.3 電能表的印模、印鉗,不準轉讓、租借、復制或偽造。
7 計量故障差錯的預防與處理
7.1 計量故障差錯的預防
預防電能計量裝置發生故障差錯的重點是互感器變比差錯、電能表與互感器 接線差錯、倍率差錯、電能表機械故障與電氣故障(包括卡字、倒轉、擦盤、跳 字、潛動),電流互感器開路或匝間短路,電壓互感器斷熔絲或二次回路接觸不 良,雷擊或過負荷燒表、燒互感器,因計量標準器不準而造成的大批量電能表、 互感器重新檢定。
計量故障差錯的預防措施見附錄F。
7.2 計量故障差錯的處理
7.2.1 電能表、互感器發生燒損時,發電廠、電力系統變電站和用戶可先行處理, 并做好故障時間與有關情況的記錄。但事后,必須及時通知當地供電局電能計量 所(室)進行處理。
7.2.2 電能表在運行中發生不正,F象,發電廠、電力系統變電站和用戶應及時通 知當地供電局電能計量所(室)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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