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范共分五章和兩個附錄。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規定本規范的適用范圍;
二、對電能計量作具體明確規定;
三、增補二次回路設計的規定;
四、增補頻率測量、同步并列測量、諧波測量和負序電流測量的規定;
五、對電測量儀表配用的互感器等器件的精確度等級的規定作修改補充。
本規范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 能源部西南電力設計院,并抄送能源部電力規劃設計管理局,以便今后修訂時參 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
1990年5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使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認真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 政策,做到準確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以滿足電力裝置的安全運行和電力 質量考核的需要,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單機容量為750~25000kW的火力發電廠,單機容 量為200~10000kW的水力發電廠和電壓等級為1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所新建 或擴建的工程設計。
第1.0.3條 電力裝置的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 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常用測量儀表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2.1.1條 本章適用于固定安裝在屏、臺、柜、箱上的指示儀表、數字儀 表、記錄儀表以及儀表配用的互感器等器件。
第2.1.2條 常用測量儀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正確反映電力裝置的運行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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