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計算階段開始時的系統頻率;
Ta--以保留在運行中發電機力矩為基準的加速力矩標么值;
Pm--保留在運行中發電機輸出的有功功率;
Dt--總阻尼因數;
M--以保留在運行中的發電機容量為基準的系統慣性常數;
Pl--在系統頻率為f 時的負荷有功功率,表達式為
(4)
其中fo--額定頻率;
P--f=fo時的負荷有功功率;
Kl--負荷的頻率調節系數。
在附錄A中,列出了式(1)的推導及應用實例。
3.2.5 利用式(1)計算系統平均頻率變化和進行自動低頻減負荷裝置的整定分析時, 對有關系統因素可作如下考慮:
a.為了求得可能的最大頻率偏移,不考慮系統中旋轉備用容量的作用,即認 為Pm 在頻率下降過程中保持為事件初始時之值不變。
b.負荷的頻率調節系數Kl,如果缺乏實際數據,依如上同樣理由,可考慮取 為1.5,但希望加強對實際低頻事故的過程分析,以求得較確切的數值。
c.在頻率恢復階段中,如果按Pm為常數求得的頻率穩態超調值低于 51.0Hz,即可認為滿足要求;如果超過51.0Hz,則應在頻率恢復過程中引入系統 等價機組的綜合調速器特性作進一步的計算分析,參閱附錄B。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