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運行變送器的停用及投入,必須得到主管部門的許可(故障的緊急處理除外)。 在其停用前及投入后,必須通知有關調度及其它使用部門。
2.4 在運行的變送器回路上工作時,必須遵守能源部頒發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DL408-91的有關規定。嚴禁發生電流互感器回 路開路和電壓互感器回路短路及接地事故。
2.5 變送器的工作及庫房儲存環境條件:
*2.5.1 工作條件。
環境溫度:
A檔 參比溫度±10℃;
A1檔 5~40℃;
A2檔 -10~55℃。
相對濕度:低于90%。
2.5.2 庫房儲存條件。
環境溫度:-5~45℃。
相對濕度:5%~95%。
2.6 變送器的輸入電壓回路應加熔斷器,輸入電流回路的端子應使用電流型的端 子。
2.7 電壓互感器至變送器輸入端回路壓降不得超過額定電壓的0.5%(對于Ⅰ類電能 變送器和0.2級變送器不應超過0.25%)。
2.8 外接輔助電源電壓變化范圍不超過額定值的±10%,頻率變化范圍不超過額 定值的±5%。
2.9 遠動變送器的整定值管理。
2.9.1 被測一次量上限值(如A1m、U1m、I1m、P1m、Q1m等)由主管調度的自動化 專業職能部門批準。變送器的輸出上限值Qm或Im,可按模數變換的滿碼計算, 使A/D的全量程得到利用。
2.9.2 變送器整定值的設定和更改,由調度自動化部門統一管理。
2.10 變送器的主要技術指標達不到要求時,不能投入運行。
2.11 變送器檢定人員,應接受儀表監督歸口單位(各網電力試驗研究所)的專門培 訓,取得檢定員合格證,并定期接受考核。
2.12 發電廠、供電局地區調度部門應設置變送器檢驗裝置。變送器檢驗裝置應由 儀表監督歸口單位定期進行檢定,檢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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