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外觀檢驗;
b.按3.3.1條(工作衰減)、3.2.2條(回波損耗)、3.5.1條(工頻水平)、3.5.2條(沖擊水平)的要求對每臺結合設備進行試驗。
5.3 型式試驗系全面驗證產品質量性能是否符合本標準第3章中全部技術要求的試驗。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型式試驗:
a.新產品定型時;
b.結合設備在設計、工藝或使用材料上有重大改變時;
c.同類產品對比時;
d.停止生產一年以上的產品再次生產時。
進行型式試驗的樣品數量應為該批總數的3%且不得少于5臺。經試驗如發現有不合格者,應加倍抽樣進行復試。復試如仍有不合格者,則本批產品的型式試驗為不合格。
進行過型式試驗的產品,如符合本標準要求,仍可出廠。
5.4 用戶有權檢查產品質量是否符合本標準全部技術要求。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結合設備的銘牌應用不易腐蝕的材料制作,裝于正面位置。
6.2 銘牌上應標有下列內容:
a.制造廠名;
b.型式;
c.制造廠序號;
d.耦合方式;
e.耦合電容器電容量;
f.工作頻帶;
g.線路側標稱阻抗;
h.電纜側標稱阻抗;
i.標稱功率;
j.原理接線圖;
k.制造年、月。
6.3 包裝應能適應于出廠運輸要求。箱外表面除應標明取貨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生產廠家字樣外,還應有“防止受潮”、“向上”等標志。
6.4 隨同產品供應的技術文件有:
a.裝箱清單;
b.產品合格證;
c.產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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