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件)
A1 概述
遠動系統用于對廣大地區生產過程的監測和控制,將工作于范圍很寬的環境條件之中。
本標準所規定的環境條件,包括了遠動設備及系統在運行中及設備安裝完畢但尚未使用或貯存、裝卸、運輸期間所可能遇到的環境條件。維護和修理條件不包括在內。
本標準規定的環境條件不包括:產品內部的微氣候條件;生物和化學(包括微粒)環境及電磁環境條件;火災、爆炸、核輻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環境條件。
本標準所考慮的因素,只限于對設備及系統的工作性能產生直接影響的參數,而不考慮在工作條件下,對操作人員的影響。
本標準的環境條件分級,適用于在考慮了環境因素的影響后,設備仍能持久地保持其運行性能。應注意,設備如長久工作在極限狀態下,可能會縮短其壽命。
本標準的目的是規定環境條件參數及嚴酷程度的標準化分級,以保證設備在各種可能條件下的最佳效能。避免因忽視具體的工作條件而對系統或系統部件的性能造成影響,并避免對設備作不適當的運輸與安裝。
本標準給出的氣候環境條件,是以溫度和濕度極限條件的適當組合為基礎,并分別將其歸入4種場所類型。但溫度和濕度范圍不一定必須與場所類型相吻合。例如,在無熱源或冷卻源的遮蔽場所,就可能存在B3級的氣候條件。
在運輸和存貯期間的某些實際氣候環境,可能會有與本標準的場所類型或各級別極限條件不符的情況,這可由供需雙方協商而定。
本標準為供需雙方提供統一的設備環境條件分級,可用作設備的設計、防護和控制環境的基礎,并為制訂產品標準或技術要求及進行環境適應性試驗提供依據。
A2 氣候環境條件
A2.1 當地環境參數的確定
對本標準來說,環境條件是指在設備正常應用中的當地環境條件。其環境參數的測點應設在設備工作環境的鄰近,測點應處在空氣流通、不太受設備發熱影響或太陽直接輻射及類似影響的地點。
A2.2 氣候環境條件的選用
氣候環境場所分級匯總,見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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