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3)進行。試驗結果應符 合本標準第5.15條的規定。
7 檢驗規則
7.1 出廠檢驗
計時器在出廠前須逐臺進行檢驗,合格后加封印,出具產品合格證書。檢驗項 目見表2。

注:“△”為檢驗項目,“(A)”為否決項目?煽啃栽囼灋榉駴Q項目,每年進行 一次。
7.2 型式檢驗
下列產品均應進行型式檢驗,檢驗項目見表2。
7.2.1 新設計定型及小批量生產定型鑒定的產品。
7.2.2 在結構、工藝或主要原材料有改變,可能影響其技術性能的產品。
7.2.3 停產一年以上,又重新投產的產品。
7.3 可靠性驗證試驗
在批量生產定型或正常生產后,每隔五年應進行一次可靠性驗證檢驗。
7.4 型式檢驗抽樣方案
按GB2829規定的抽樣方案選擇判別水平1,不合格質量水平RQL=30的二次 抽樣方案即

7.5 不合格產品分類
抽樣不合格產品分為A、B、C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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