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外部存儲容量應足夠大,能存儲若干次第8.2條規定的10min大擾動,在其臨 占滿前,應給出警告信號,若占滿后不取出,則實行先進先出原則。
9 故障動態記錄的輸出方式
9.1 如遇本變電所有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斷路器因故障跳閘時,應將如下數值 信息立即直接輸往變電所中心計算機供就地顯示和同時送往電網調度:故障線路及 相別,跳閘相別,故障距離,各個保護由故障開始到給出跳閘信號的動作時間,斷 路器跳閘時間,故障后第一周波的故障電流有效值和母線電壓有效值,斷路器重合 閘時間,再次故障相別及跳閘相別,各個保護動作時間,再次跳閘時間,再次故障 后第一周波的故障電流有效值和母線電壓有效值。
9.2 接受變電所監控計算機指令,輸出正常運行的母線、線路及電力設備的電參量 數據U、I、P、Q、f。
9.3 接受監控計算機、分析中心主機或就地人機接口設備指令,輸出標準格式的動 態過程記錄數據。
9.4 不宜給出聲或光的起動記錄信號,避免對運行人員的干擾。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電力工業部安全監察與生產協調司提出。
本標準由電力科學研究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梅義、謝葆炎。
本標準由電力工業部安全監察與生產協調司、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歸口解 釋。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