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應盡可能明確、具體、完整,一般來講,仲裁協議應包括如下內容:①仲裁地點,這是一個關鍵內容,關系到仲裁程序與準據法的選擇;②仲裁機構;③仲裁程序規則,一般來講,在哪個仲裁機構仲裁,就適用該機構的仲裁規則,但也有的國家允許當事人的任意選擇;④仲裁裁決的效力,指裁決是否具有終局性,對當事人有無約束力,能否向法院上訴等,這些都須在仲裁協議中明確。
。ㄈ﹪H商事仲裁程序國際商事仲裁程序一般包括如下階段:①仲裁的申請和受理;②仲裁庭的組成。臨時仲裁機構可直接作為仲裁庭,常設仲裁機構內部則設有仲裁庭組織。仲裁庭由雙方當事人合意選定或由有關仲裁機構基于當事人的授權或依職 權指定的仲裁員組成;③仲裁審理,分為口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方式;④仲 裁裁決。仲裁庭作出裁決后,仲裁程序即告終結。
。ㄋ模┲俨貌脹Q的執行當事人拒不執行仲裁裁決,便發生仲裁執行問題。這包含兩種情況:對本 國仲裁裁決的執行與對外國仲裁裁決的執行。前者手續較為簡單;而對于外國 仲裁裁決的執行就較為復雜,因為這不僅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兩 國間的利害關系,故各國對執行外國的仲裁裁決,都規定了一些限制,存在許 多分歧。關于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際公約有三個:①1923年締結的 〈〈1923年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②1927年締結的〈〈關于執行外國 仲裁裁決的公約〉〉;③1958年在紐約締結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的公約〉〉,簡稱紐約公約。我國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了紐約公約, 但有兩項保留,一是僅適用二締約國間作出的裁決,二是只適用于商事法律關 系所引起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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