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こ套兏鼦l款合同簽訂后,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有權改變合同中規定的工程項 目,承包人應按變更后的工程項目要求進行施工。因工程變更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在合同的總價中予以調整,工期也要相應改變。
。梗Ц稐l款支付條款一般規定在合同條件的"特殊條件"之中,主要包括:
。ǎ保╊A付款: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給承包人一部分預付款,預付款金額一般是合同總價的5-15%以便承包人購置機械設備和采購材料等。
。ǎ玻┡R時結算:發包人每月向承包人支付一次,發包人每月支付的金額應扣除承包人的保留金,保留金通常是每月支付金額的5- 10%左右,但保留金的累計金額達到合同總價款的5%時,就不再扣留,承包人交付的保留金應在工程竣工和維修期滿后全部退還給承包人。
。ǎ常┲Ц镀谙蓿阂话阋幎,在監理工程師簽發給結算單之日起 十五至三十天以內,發包人要向承包人付清費用。
。ǎ矗┻t付加息:如果發包人不按規定付款,應按工程項目所在國中央銀行放款利率加息。 后結算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發包人付清全部價款。
。保 .違約懲罰條款合同項下的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違約的行為,針對各方違約的情況,分別訂立違約懲罰條款。
。ǎ保⿲Τ邪诉`約的懲罰:承包人凡是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而 轉讓和分包承包工程;承包人凡是無正當理由不按時開工;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標準準備材料;承包人不聽從監理工程師的正當警告;承包人忽視工程質量等,均屬承包人的違約行為。對此,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沒收承包人的履約保證金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懲罰措施。
。ǎ玻⿲Πl包人違約的懲罰。
凡是以下情況即構成發包人違約:未向承包人按時支付費用;干擾、阻礙或拒絕向承包人簽發付款證明;無正當理由中途決定停工,故意制造事端,挑剔和責難承包人等等。
對于發包人的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終止合同,發包人須賠償承包人因準備開工或施工中所有費用的支出和機器設備折舊費用,運輸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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