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簽定T/T、 D/A、 D/P純屬商業信譽的合同時,必須對客戶有十分可靠的了解,必要時可通過有關駐外機構進行資信調查, 在沒有搞清楚客戶全部情況前不能貿然接受T/T、D/P付款。上述兩案經事后調查發現這兩個公司均是中東阿拉伯國家不法商人在美國開辦的公司,他們不講商業道德,根本沒有什么資金保障,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專門從事欺詐。我們必須提高警惕,對非歐美國家在美國經商的第三世界商人更要格外小心,防止上當受騙。
3、必須努力識破奸商慣用的欺詐手段,防患未然。這兩個案例均是第一單客戶信守承諾,及時付款,沒有任何推遲和延誤,而第二單就開始詐騙。這是一切騙子所慣用的伎倆,先給你點甜頭,引誘你上釣,然后開始行騙。
4 、必須加強對合同和信用證的管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出口的擴大,我們的許多一線業務員有權決定付款方式, 但這決不能放松公司對業務的管理和監督, 如無特殊原因,不能采用非L/C付款;更不能長期放帳。對于D/A、D/P、M/T下成交,應規定權限范圍,不能一人說了算,不管什么付款方式都要及時查款,防止客戶遲遲不付。T/T項下沒有收到貨款,不能寄B/L。
5、加強與銀行的業務溝通,自覺接受銀行的指導。上述兩案雖然銀行沒有直接參與,但不管是L/C還是 D/P、D/A業務,外貿公司必須與銀行保持密切合作,接受銀行指導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公司結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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