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對進口商品價格的分析。進口商品價格一般來說,不應過度偏離正常的國內外市場行情,價格過高,可能面臨國內銷售不暢、庫存積壓的風險或者遭至價格下跌的損失;價格過低,進口的有可能會是假冒偽商品,或者墜入國外出口商精心設置的欺詐陷阱中。例如1995年發生的白糖風波,當時廣西一些外貿公司大量進口白糖,其到岸價(CIF)遠遠低于國際期貨交易所的離岸價(FOB),看似相當誘人。而我們的外貿公司為此低價誘惑紛紛開出信用證,放松了對此一反常價格所應有的警惕,開證銀行也根本未理會白糖價格的不合理之處,結果進口公司隨后墜入了國外不法分子精心設計的騙局而損失慘重,開證行也不得不面臨被動墊款的局面?偠灾,對于基礎性大宗貨物的國內外市場價格銀行應通過各種途徑、渠道(如國際期貨交易所)有相應的了解,以求準確地把握進口開證的風險狀況。
4.對代理與自營進口方式的分析。外貿公司代理客戶進口,一般預收一定比例(如20%-30%)的保證金,余款貨到時或一段時間后付清。代理進口公司往往對國內外客戶和市場不熟悉,其風險控制不如自營進口直觀,尤其是一段時間來禁而不止的“四自三不見”進口代理,代理公司更是放任由委托單位自行操作辦理。而銀行開證時只與代理方打交道,極容易忽略委托方的經營風險,特別是惡意經營風險,結果代理公司受損的同時開證行被動墊款的可能性也增加了,因此銀行在受理開證申請時,一定要主動核實清楚此筆進口是屬于自營進口還是代理進口,如是代理進口,還要連帶分析代理協議諸條款及委托單位的信用經營管理等狀況,準確把握代理進口開證的風險度,以便防范風險于未然。
此外,開證銀行在進行進口貿易項目風險分析時,還需注意到以下方面的審核。對于三來一補貿易方式,應注意分析進出口付款條件是否對等,是否相互制約;對于大額的進口貿易,應建議開證申請人爭取采用離岸價(FOB)成交;對離岸價成交者,還應要求申請人提交預約保單;對有些可能產生質量糾紛的商品,可建議申請人在信用證中加列保護性條款,如第三者檢驗、裝船通知、傳真單據、裝船前檢驗并監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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