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材料供應。簽訂出口合同,考慮自己的出口履約能力時,有時需要把原材料供應是否落實考慮進去。因為有些出口商品,雖然賣方有生產加工能力,貨源供應渠道也順暢,但由于生產加工該商品的原材料比較緊俏,難以充足供應。在這種情況下,賣方能否按時按量履約,最終決定于原材料的供應。此外,出口深加工產品還要考慮到生產有關中間產品的初級原料供應問題。
4.收購資金。外貿代理企業出口商品貨源的取得主要采取買斷方式,即由外貿企業向生產加工企業收購。而一般的外貿企業自有資金并不雄厚,主要靠銀行信貸解決流動資金問題。所以,外貿企業在對外簽訂出口合同時,要考慮國內金融市場的走向,銀根是否吃緊,收購貨源的資金是否落實。缺乏收購資金或不能及時取得收購資金,就無法備貨或按時備貨出運,造成對外違約,給對方適用違約金條款以口實。
5.出口許可。很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都實行進出口許可制度。對某些商品,國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對實行主動配額或被動配額的商品,實行配額加許可證管理。因而,如果我方作為賣方對外簽訂出口合同時,如果合同標的物屬于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則出品方必須有把握能夠及時取得所需的出口配額和許可證。關于許可證制度,還有一個值得加以注意的問題是,國家有時可能會對實行許可證制度的商品和實行主動配額管理的出口商品范圍適時作出調整,所以出口合同中應將國家有可能作出的這種調整作為政府行為列入不可抗力范圍,以便在合同訂立后,因國家調整配額和許可證管理商品范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時履行合同時,出口方能夠援用不可抗力條款,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履約期限。履約即雙方具體實施合同義務,各自實現合同目標的行為過程。國際貿易合同的履行環節很多,涉及面廣。有些工作由交易雙方完成即可,有些則需雙方當事人所在國(地區)的商檢部門、運輸部門、銀行、海關、保險公司等各有關方面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所以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期、信用證結匯期等期限時,一定要結合實際情況周密測算,留有余地,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完成應由己方負責完成的各項工作,否則任何一個環節上的延誤,都有可能形成違約,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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