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和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
出口企業向卷煙廠購進卷煙用于出口時,應先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申請辦理《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交卷煙廠,由卷煙廠據此向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免稅手續。主管卷煙廠征稅的國稅機關核準免稅后,應填寫《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直接寄送主管購貨方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
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
出口企業如有自報關之日起超過180天收匯的出口貨物,應憑申請報告、出口合同、專用發票、專用稅票、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專用聯)、出口收匯核銷單(未核銷)等文件資料,向省外經貿委退稅稽核部門申請辦 理《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憑此證明,企業申請遠期收匯出口貨物退稅時 可不附送出口收匯核銷單,但須在遠期收匯出口貨物最后應收匯日期期滿后1個月內,向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原件,辦理注銷手續。 逾期不注銷的,繳(扣)回已退稅款。
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
企業如果遺失《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申請出口貨物退稅時,需提供由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國稅機關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國稅機關簽署意見并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復印件和供貨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經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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