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測量轉速為600r/min及以上電機的振動烈度時,其振動烈度測量儀器的頻率 響應范圍為10~1000Hz或以上,在其頻率響應范圍內的相對靈敏度以80Hz的 相對靈敏度為基準,其他頻率的相對靈敏度不超過+10%或-20%。
3.3 測量轉速低于600r/min電機的振動烈度時,應采用低頻傳感器和低頻振動烈 度測量儀,并滿足測量誤差小于±10%的要求。
3.4 所用傳感器與被測點的接觸必須良好,并保證傳感器安裝后不影響被測部件 的振動狀態。
3.5 所用振動烈度測量儀器、儀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定。
4 電機的安裝方式
4.1 按本標準測量的電機必須是剛性安裝。如果被測電機是直接放于平臺上測量 時,則要求安裝平臺和基礎為剛性聯接;如果被測電機是放在方箱(墊箱、墊塊)上 測量時,則要求方箱(墊箱、墊塊)、平臺、基礎三者為剛性聯接。
4.2 安裝平臺(或方箱、墊箱、墊塊)和基礎應不產生附加振動或與電機共振。試驗 前,在電機底腳上或在靠近座式軸承的底座上測得的水平或垂直方向的振動速度 的最大均方根值不超過在鄰近的軸承上沿同一測量方向測得的振動速度的最大均 方根值的50%。
5 測量條件
5.1 測量點
測量電機的振動烈度的測量點定為6點。其測量點的位置和測量方向見圖 1、圖2及圖3。
圖 1 測點布置
 圖 2 座式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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