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據按信用證的要求和需要時將由被保險人在單據上背書。
在信用證的單據付款之時或以前,被保險人的權利應該轉移。保險單據的背書應與提單背書保持一致。
保險單據的背書根據信用證規定和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分為以下幾種:
1、持單人是被保險人(出口商)時,做成空白背書。 2、按信用證規定做成記名背書。 3、被保險人是買方/進口商,則賣方/出口商不須背書,保險單如需轉讓,應由買方被保險人背書。 4、被保險人是第三者、中性名稱(To whom it may concern),若保險單轉讓時,不須背書。 5、被保險人是Bearer,在賠付地點寫明Claim payable at (place)to bearer or holder,保險單據若轉讓時,不必背書。 上一頁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