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或Policy0,俗稱大保單。它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的正式憑證,因險別的內容和形式有所不同,海上保險最常用的形式有船舶保險單、貨物保險單、運費保險單、船舶所有人責任保險單等。其內容除載明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如是貨物段填明數量及標志)、運輸工具、險別、起訖地點、保險期限、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等項目外,還附有關保險人責任范圍以及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等方面的詳細條款。如當事人雙方對保險單上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需要增補或刪減時,可在保險單上加貼條款或加注字句。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或對保險人上訴的正式文件,也是保險人理賠的主要依據。保險單可轉讓,通常是被保險人向銀行進行押匯的單證之一。在CIF合同中,保險單是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的單據。
2.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稱小保單。它是保險人簽發給被保險人,證明貨物已經投保和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的文件。證上無保險條款,表明按照本保險人的正式保險單上所載的條款辦理。保險憑證具有與保險單同等的效力,但在信用證規定提交保險單時,一般不能以保險單的簡化形式。
四.保險索賠。
指當被保險人的貨物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損失時,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要求。在國際貿易中,如由賣方辦理投保,賣方在交貨后即將保險單背書轉讓給買方或其收貨代理人,當貨物抵達目的港(地),發現殘損時,買方或其收貨代理人作為保險單的合法受讓人,應就地向保險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賠償。中國保險公司為便利我國出口貨物運抵國外目的地后及時檢驗損失,就地給予賠償,已在100多個國家建立了檢驗或理賠代理機構。至于我國進口貨物的檢驗索賠,則由有關的專業進口公司或其委托的收貨代理人在港口或其他收貨地點,向當地人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險人索賠時,應做好下列幾項工作。
1.當被保險人得知或發現貨物已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盡可能保留現場。由保險人會同有關方面進檢驗,勘察損失程度,調查損失原因,確定損失性質和責任,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并簽發聯合檢驗報告。
2.當被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提貨時發現貨物有明顯的受損痕跡、整件短少或散裝貨物已經殘損,應即向理貨部門索取殘損或短理證明。如貨損涉及第三者的責任,則首先應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或聲明保索賠權。在保留向第三者索賠權的條件下,可向保險公司索賠。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補償的同時,須將受損貨物的有關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險人名義向第三者責任方進行追償。保險人的這種權利,叫做代位追償權(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3.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保險貨物受損后,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都有責任采取可能的、合理的施求措施,以防止損失擴大。因搶救、阻止、減少貨物損失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補償。被保險人能夠施救而不履行施救義務,保險人對于擴大的損失甚至全部損失有權拒賠。 4.備妥索賠證據,在規定時效內提出索賠。保險索賠時,通常應提供的證據有: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運輸單據;商業票和重量單、裝箱單;檢驗報單;殘損、短量證明;向承運人等第三者責任方請求賠償的函電或其證明文件;必要時還需提供海事報告;索賠清單,主要列明索賠的金額及其計算據,以及有關費用項目和用途等。根據國際保險業的慣例,保險索賠或訴訟的時效為自貨物在最后卸貨地卸離運輸工具時起算,最多不超過兩年。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