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銅
2001年底,津巴布韋礦業開發公司(Zimbabwe Mining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ZMDC))經營的Mhangura銅礦山,由于成本較高等原因而停產。
。5)石棉
非洲聯合礦山有限公司(African Associated Mines(Pvt) Ltd.)經營著哥斯(Gaths)和沙巴(Shabanie)兩個石棉礦山,共雇用了6000名工人。2001年石棉產量為13?6萬噸,價值4900萬美元。
四、礦業立法
津巴布韋主要的礦業法規是1961年頒布的《礦山和礦產法》,以及1991年頒布的《小規模采礦法》。1996年對《礦山和礦產法》進行了重新修訂。
在津巴布韋,所有礦產開發活動都必須遵守《礦山與礦產法》,規定所有礦產屬國家所有,所有的礦業權均由總統授予。
津巴布韋有一項特殊的“獨家探礦訂單”(EPO)制度。該制度授予持有者在特定地區尋找所規定礦產的專有權。專有權有效期3年,必要時可申請延期3年。這項“獨家探礦訂單”的申請和執行有著嚴格的規定。首先,“獨家探礦訂單”申請者必須向礦業管理部門“礦業事務局”(礦業部秘書兼任局長)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才建議礦業部部長簽發“獨家探礦訂單”。之后,訂單持有者必須每隔6個月提交一份詳細的工作計劃。一旦發現了礦床就可以注冊采礦地,并有資格立即開始采礦活動!蔼毤姨降V訂單”可以轉讓。新近修訂的《礦山與礦產法》允許建立“特別采礦租約”(Special Mining Leases)。其特點是承租人與政府就經營的期限和條件可以協商,并簽訂協議。如果礦權地一直不進行開發,而且無充足的理由,國家有權收回。
五、礦業經濟政策
1.礦業稅費
津巴布韋所征收的稅種主要有:公司所得稅、紅利稅、資本收益稅、銷售及進口稅。目前公司所得稅為25%(2001年開始執行)。對于外國公司還另外征收15%的附加利潤稅,稅基按應納稅收入的50%計算。建筑、儀器設備、鑿井、開采前的開發投入可以全部列入第一年的成本。對股票及不動產征收30%的資本收益稅。外國投資者從津巴布韋公司獲得的紅利征收20%的紅利稅,津巴布韋公司分給個人的紅利國家扣減20%。這項規定不適合于支付給控股公司的紅利。銷售及進口稅按銷售額分10%、15%、20%三個等級稅率征收。對于進口產品還征收20%的進口附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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