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業發票
抬頭人必須符合信用證規定; 簽發人必須是受益人; 商品的描述必須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商品的數量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單價和價格條件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提交的正副本份數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信用證要求表明和證明的內容不得遺漏。 發票的金額不得超出信用證的金額,如數量、金額均有“大約”,可按10%的增減幅度掌握。
3.保險單據
保險單據必須由保險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投保加成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保險險別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并且無遺漏; 保險單據的類型應與信用證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保險經紀人出具的暫保單銀行不予接受; 保險單據的正副本份數應齊全,如保險單據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所有正本都必須提交; 保險單據上的幣制應與信用證上的幣制相一致; 包裝件數、嘜頭等必須與發票和其他單據相一致; 運輸工具、起運地及目的地,都必須與信用證及其他單據相一致; 如轉運,保險期限必須包括全程運輸;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保險單的簽發日期不得遲于運輸單據的簽發日期;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保險單據一般應作成可轉讓的形式,以受益人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書。
4.運輸單據
運輸單據的類型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起運地、轉運地、目的地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裝運日期/出單日期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收貨人和被通知人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商品名稱可使用貨物的統稱。但不得與發票上貨物說明的寫法相抵觸; 運費預付或運費到付須正確表明; 正副本份數應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運輸單據上不應有不良批注; 包裝件數須與其他單據相一致; 嘜頭須與其他單據相一致; 全套正本都須蓋妥承運人的印章及簽發日期章; 應加背書的運輸單據,須加背書。
5.其他單據如裝箱單、重量單、產地證書、商檢證書等,均須先與信用證的條款進行核對,再與其他有關單據核對,求得單、證一致,單、單一致。
6.常見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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