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丹金礦的主要生產商是Ariab礦業公司(AMC),目前主要在Baderuk、Hadal Auatib和Oderuk礦床進行金礦開采。2002年金產量約6噸。該公司在蘇丹也擁有其他地區的金礦許可證。在蘇丹還有眾多的個體采金者。
四、礦業立法
蘇丹在1959年通過了石油立法,1972年又提出了石油法規和石油資源條例。有關的具體規定見附件。
五、投資鼓勵政策
為鼓勵投資,蘇丹政府制定了《1999年鼓勵投資法》,廢除了《1996年鼓勵投資法》,并于2000年進行了修訂,增補了三部分內容,出臺了《2000年鼓勵投資條例》,并進一步改全稱為《蘇丹共和國1999年鼓勵投資法》(2000年修訂版),即新鼓勵投資法,該法是蘇丹政府吸引外國投資的重大舉措之一,其對外開放程度之深,優惠幅度之大,投資事項規定之具體細致,在近年來的非洲國家投資法系統中是少見的。
蘇丹1999年鼓勵投資法是蘇丹對于外國投資規定的一個重要轉折點,與以往旨在嚴格限制外資、限制進口的舊投資法不同,新投資法采取了貿易自由化政策,放寬外匯管制,放寬進口限制,力圖創造寬松的投資環境。并且為保證新投資法的貫徹和實施,新投資法采取了“條款至上”的原則,即如遇其他法律與新投資法抵觸,以新投資法為準。
新投資法還特別規定,以下領域的投資均屬重點投資:①基礎設施、道路、港口、電力、水壩、通訊、能源、運輸、承包、教育、衛生和旅游服務、信息技術服務和給水項目;②地下和海洋資源開采;③農業、畜牧業和制造業;④跨州項目。
在蘇丹投資須經過批準,未經蘇丹國際合作與投資部長(以下簡稱部長)或州級部長依據投資法做出的批準,任何人不得在蘇丹興建任何項目;未經部長批準,各州不得批準外資或合資項目;投資者必須在規定日期內得到由部長或州級部長頒發的投資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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