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勘查或采礦活動開始之前,礦業公司(包括外國公司)和馬里政府應簽訂基本協議。通過談判所達成的協議應該全面滿足勘查和開采期間(如有發現)要求的所有條件。條件包括工作任務、提交報告、納稅、交費、免稅協議、國家參股等。同時投資商還必須得到政府發放的礦業許可證,主要的許可證包括:
( 1) 勘查許可證,期限為2年,面積為8平方公里。
( 2) 勘探許可證,按特定礦種確定勘探許可證類型(同一地區可能會有不同特定礦種的勘查許可證)。許可證的期限為3年,但2年之后,許可證持有者必須退還一半勘探面積?碧皆S可證可以延長2次,每次為期3年,每次同樣要退還一半的面積。礦業法對最初許可的最大面積沒有規定,但金的最大勘查面積限制在500平方公里。
( 3) 采礦許可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包括延長期限。采礦許可證的面積不得超過勘查許可證的面積。在授予或延長采礦許可證時要交納一部分費用(約40萬非洲金融共同體法郎)。根據許可證的面積,一般每年還要交納少量的地租。
此外還有中等規模采礦許可證和小規模采礦許可證等。
另外,在新的采礦項目中政府參股可高達20%,其中政府擁有10%的干股,10%的選擇購買權。
1999年8月對礦業法進行了重新修訂。新礦法將礦產權利金從6%降到3%;將礦業公司銷售的股票收益稅從20%降到10%。取消了在礦點使用車輛的車輛保險稅。中等規模采礦的許可證有效期從2年延長到3年。另外增加了用于小礦山開采的4年期許可證。
五、財政制度和稅收
馬里與礦業活動有關的財稅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條:
( 1) 在標準的協議中有相關稅費規定。
( 2) 礦業項目在生產的前5年不征收所得稅。此后征收35%或少于35%的稅(如利潤再投資),損耗減免可以協商,最高可達27.5%的。項目的所有設備在勘查期和開采期的前3年可以免稅進口。勞務收入的勞務稅為3%。
( 3) 固體礦產權利金為3%,根據礦山生產后的產值征收。石油的權利金為6%。
( 4) 本金和股息可以匯回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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