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當Kv>0.04Rc+0.4時,應以Kv=0.04Rc+0.4和Rc代入計算BQ值。
5 工程巖體級別的確定
5.1 一般規定
5.1.1 對工程巖體進行初步定級時,宜按表4.1.1規定的巖體基本質量級別作為巖體級別。
5.1.2 對工程巖體進行詳細定級時,應在巖體基本質量分級的基礎上,結合不同類型工程的特點,考慮地下水狀態、初始應力狀態、工程軸線或走向線的方位與主要軟弱結構面產狀的組合關系等必要的修正因素,其中邊坡巖體,還應考慮地表水的影響。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