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5年,多哥政府開始了它的礦業立法改革。改革的目的是為多哥制定一部具有國際標準的礦業法,減少政府干預,確保礦業部門的自主權。1995年12月23日,多哥國民議會通過了96004/PR號法,其中包括一個礦業法。1996年頒布實行礦業法。
五、相關經濟政策和稅收
多哥已經決定走經濟自由化的道路,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1989年10月通過了一個非常有效的投資法。該法的主要目的是鼓勵投資,促進出口,為多哥工人增加就業機會,幫助建立中、小企業,開發國家的自然資源。工業和商業的利潤稅率為40%。
多哥1996年頒布實行的礦業法規定,外商投資礦業勘探和開發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 外商可以占有絕大多數股權,多政府參股最高不超過30%,其中10%為干股,另外20%政府有選擇權,或以資金投入或完全放棄;
(2) 進口或在當地采購的所有物品以及為出口而收購一切礦產品,免交18%的增值稅;
(3) 企業正式投產前,免交直接稅;
(4) 用于生產、開發的所有進口設備,免交關稅;
(5) 企業的資金和利潤可以自由流動;
(6) 生產設備可以加速折舊,企業預備金可以多提。
六、礦業管理部門
礦業主管部門是礦山能源和水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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