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證書的簽發證書經審核無誤,并在計算機上確認,裝機后可以簽發。簽證人員嚴格按要求簽證。印章要清晰,簽章書寫必須正確清楚,嚴禁涂改。簽章內容必須與證書內容完全一致;簽章日期必須與裝機日期相同。 簽證日期以月、日、年順序,月用英文名稱。如有加頁,應加蓋騎縫章,并由簽證人員簽名。
六、證書的復審簽證機關對已經簽發的證書應進行復審。復審內容:
(1)簽證所需手續是否完備;
(2)簽章內容是否與證書內容完全一致;
(3)簽字和印章是否清楚,有否涂改。
七、撤證出口企業在取得許可證證書后,因故不出運貨物,可以申請撤證。但是出口企業必須將原證交回。填報撤證申請書,連同原證一并交發證機關方可辦理撤證;退還回原證的,不予辦理。 屬下列情況的雖無原證;也可以辦理撤證:
1、因上報數據不及時,被歐洲聯盟進口國視為無效證書而要求撤證重發者(即歐洲進口商持我發的出口許可證去報關,海關在核查時未查到此證號,五天后該證數據仍未到達進口國海關,此證即被視為無效證書,不能清關,也不退回原證)。
2、原證丟失。經丟證單位寫出書面材料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轉報部。經與進口國核查確認該證尚未使用,通知進口國撤證,并通知發證機關撤證并重發者。
3、輸美貨物已在美國海關,因證書內容有誤,需重新發證的,由美國海關在證書正本復印件上加蓋印章,經部同意后,憑此復印件重新發證,并撤消舊證。
八、換證出口企業對已經領取的出口許可證證書。如對證書內容有變更,可以辦理換證(即撤消原證,換領新證)。換領的新證如果僅是對原證的數量有變化,比原證明數量減少或一份換成兩份證分批出運,其他容容不變,報軟盤和打好的新證即可以辦理。如果其他項目變更,則視同辦新證,按辦證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換證時,需填報撤證申請書和簽證申請書,連同原證及要辦的新證、軟盤一并送發證機關辦理。嚴格撤證換證的管理。撤換證理由不充足,簽證機關要核實情況,待提供充足資料后再辦理。
3. 企業紡織品出口代碼(EID)申請須知企業紡織品出口代碼為企業申請各類許可證和保證正常進出口經營秩序的先決條件,故該代碼的正確申請和使用至關重要,就紡織品出口許可證來說,企業申領許可證前需按以下步驟進行: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