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數量、重量鑒定報驗除提供(1)中的a、b、c、d、e外,還應加附重量明細單或磅碼單和理貨清單。進口商品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他部門檢驗的,應加附有關貨物的驗收記錄、重量明細單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三)進口商品報驗的時間及地點
1.報驗時間的規定:
(1)報驗人應在合同中列明的索賠有效期前不少于1/3的時間,向貨物所在地商檢機構報驗。
(2)索賠期已近,來不及完成檢驗出證的,報驗人必須預先向國外辦理延長索賠期手續。
2.報驗地點的規定:
(1)外貿合同或運輸契約規定進口商品檢驗地點的,應在規定的地點所在地商檢機構報驗。如,合同規定憑卸貨口岸商檢機構出具的品質、重量檢驗證書作為計算價格、結算貸款的,就應向卸貨口岸商檢機構報驗;
(2)大宗散裝商品、易腐變質商品,如糧食、原糖、化肥、化工原料、農產品等進口商品,必須向卸貨口岸或到達站商檢機構報驗;
(3)在卸貨時,發現貨物的外包裝殘損或短件的,必須向卸貨口岸或到達站商檢機構報驗;
(4)由內地收貨、用貨的,貨物在國內運輸途中又不會發生變質、變量而包裝又完好的進口商品可向到貨地商檢機構報驗;
(5)需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及在口岸開件檢驗難以恢復包裝的商品,應向到貨地商檢機構報驗。
(四)進口商品報驗應注意事項
1.同一合同、同一發票、同一提單限填一份申請單,同一合同、不同發票或提單的,應分別填寫申請單。
2.對裝船前已經過預檢驗、監造監制的進口法檢商品到達口岸時,仍應按規定進行報驗。以貨到后商檢機構的檢驗結果為最終結果,并對檢驗不合格的進口商品簽發檢驗證書,按合同規定對外索賠。
3.對列入《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目錄》內的進口商品按法定檢驗商品辦理報驗,并加附進口質量許可證復件或提供許可證編號。
4.報驗人應按合同、發票、提單等項填寫申請單,書寫工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