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所有類型黃磷生產企業和有黃磷生產裝置的磷肥、磷酸鹽和精細磷化工企業。
(三) 本準入條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黃磷行業發展狀況對本條件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