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利用的資源儲量指評估基準日保有資源儲量中,用于作為評估計算可采儲量的基礎數據——參與評估計算的基礎儲量和資源量折算的基礎儲量。
計算評估利用的資源儲量時,對評估基準日保有資源儲量應結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預)可行性研究或礦山設計進行項目經濟合理性分析后分類處理:
1.經濟基礎儲量,屬技術經濟可行的,全部參與評估計算;
2.內蘊經濟資源量,屬技術經濟可行的,包括已通過(預)可行性研究、礦山設計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并審查通過、基建和生產礦山,以及經分析對比,有理由認為是經濟合理的項目,分類處理如下:
(1) 探明的或控制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1)、(332))對應于 (111b)、(122b),全部參與評估計算(不做可信度系數調整)
(2) 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3)可參考 (預)可行性研究、礦山設計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取值。(預)可行性研究、礦山設計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未予設計利用,但資源儲量在礦業權有效期(或評估年限)開發范圍內的,可信度系數在0.5~0.8范圍中取值,具體取值應按礦床(總體)地質工作程度、推斷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3)與其周邊探明的或控制的資源儲量關系、礦種及礦床勘探類型等確定。礦床地質工作程度高的,或(333)資源量的周邊有高級資源儲量的,或礦床勘探類型簡單的,可信度系數取高值;反之,取低值。
(3) 無需做更多地質工作即可供開發利用的地表出露礦產(建筑材料類礦產),估算的資源儲量均視為(111b)或(122b),全部參與評估計算(不做可信度系數調整)。
3.通過上述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項目經濟合理性分析表明,應屬邊際經濟和次邊際經濟的,不進行收益途徑礦業權評估。
4.地質儲量報告、儲量核實報告采用以往資源儲量套改等原因出現的邊際經濟基礎儲量和次邊際經濟資源量原則上不參與評估計算。但設計或實際利用的,或雖未設計或實際利用,但評估時進行經濟分析認為屬經濟可利用的,應視為(111b)、(122b)全部參與計算。
5.預測的資源量(334)? 不參與評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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