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基本原理
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的適用的評估對象具有以下特點:地質勘查程度較低的穩定分布的沉積型礦產;毗鄰區有同類型礦產勘查開發背景;與毗鄰區已開發礦產有相同地質成礦環境或者是毗鄰區礦床的延續部分。
現金流量風險系數調整法的基本原理是:首先根據毗鄰區礦產勘查開發的一般情況,采用收益途徑評估方法——現金流量法測算出具有上述特點的評估對象的凈現金流量作為其價值評估的基礎值(基礎價值),然后由一組系數進行修正,從而得到評估對象的價值。這組系數是對一些能反映因地質勘查工作程度不足所存在的地質可靠性低、開發風險高的地質、采礦、選礦因素進行主觀半定量化構成的,這組系數統稱礦產開發地質風險系數。該方法類似澳大利亞的“期望值法”(Expected Value,簡稱EV)。
地質勘查是一種風險工作,不同勘查程度地質工作形成的地質成果所蘊涵的地質信息不同,地質信息的不確定性帶來了資源開發的風險,礦種不同風險性也不盡相同。一般地講,隨著礦產勘查工作程度的提高,工作對象的地質和開發風險降低,即礦產勘查的過程是降低未來開發風險的過程。也有一些沉積型礦產,根據所處的區域地質環境,根據地質理論和勘查經驗,它們的成礦地質條件好、礦層層位和厚度比較穩定、賦存狀況變化較小,通過進一步勘查,資源儲量、礦石品質、開采技術條件等地質要素可能有一定變化,但變化不會很大。有理由認為這類礦產的探礦權可以采用收益途徑估算其價值。但對于礦產勘查開發來講,穩定是相對的,本著尊重地質礦產勘查規律和資源開發經濟規律的原則,進一步勘查的風險是必須考慮的。因此,在礦產地質信息基本成立的假設條件下采用現金流量法計算探礦權基礎價值,然后將可估計的因礦產開發地質風險因素所不能達到的價值量從基礎價值中扣除。
二、方法的基本假設
1.勘查區范圍屬于大中型沉積礦床的一部分,其周邊已進行過較高程度的勘查或進行開發,假定在收集相關地質信息、通過類比估算得出的資源儲量大致可靠。
2.假定根據勘查區已知地質情況所擬定的總體規劃或開發利用初步方案,與未來勘查結束后的開發方案沒有較大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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