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采礦權評估事業的健康發展,政府一方面要加強采礦權評估工作的管理,另一方面廣大評估機構和注冊評估師加強行業自律尤其顯得重要。
通過長期的采礦權評估實踐,廣大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對采礦權評估工作認識更深刻,形成了對采礦權評估工作的一些自律共識,這些自律共識對采礦權評估工作的長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確保采礦權評估的工作質量、確保評估結果的合理性和正確性,不斷提高采礦權評估的工作質量提供了保障。
(1)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要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評估要求。
(2)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在采礦權評估工作中應當獨立進行分析、估算,形成評估結果并編制提交評估報告,不受委托方或相關當事方的影響,不得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3)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與身份不符或可能損害職業形象的活動,也不得對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進行誤導和欺詐。不能采用欺詐、利誘、強迫、事先承諾評估結果或惡意降低服務費用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評估人員不得利用執業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評估人員不得向委托方或相關當事方索取約定服務費之外的不正當利益。評估機構和注冊礦業權評估師不得出具含有虛假、不實、或具有誤導性的分析或結論的評估報告。
(4)評估機構應加強對評估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使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評估業務。
(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應當遵守保密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方書面許可,不得對外提供執業過程中獲知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6)評估機構應加強自身制度建設,確保采礦權評估工作質量的提高。
(7)評估機構要加強資料歸檔的管理工作,收集的資料、工作底稿、采礦權評估報告、采礦權評估確認書要歸檔保存。
(8)注冊礦業權評估師不得簽署本人未參與或未經本人審核的采礦權項目的評估報告,也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簽署采礦權評估報告。
注冊礦業權評估師應當在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機構執業,不得以個人名義執業,也不得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評估機構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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