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查及辦理
。ㄒ唬⿲彶椋号c辦理要求一致。
。ǘ┺k理:申請延續采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延續或者不準延續的決定,并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準予延續的,采礦權人應當自收到批準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不準延續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說明理由。
四、相關法律責任
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五、其他相關事項
無。
六、收費標準及依據
1.登記費100元(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251號文);2.采礦權使用費: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國務院第241號令《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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