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ㄋ模┪唇浥鷾,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米杂≈苹蛘邆卧、冒用勘查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邢铝行袨橹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保话凑毡巨k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玻赐瓿勺畹涂辈橥度氲;
。常呀涱I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ㄆ撸┎晦k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ò耍┎话雌诶U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ň牛 探礦權人被吊銷勘查許可證的,自勘查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探礦權。
五、其他相關事項
。ㄒ唬┑怯浌芾頇C關應當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將登記發證項目的名稱、探礦權人、區塊范圍和勘查許可證期限等事項,通知勘查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
登記管理機關對勘查區塊登記發證情況,應當定期予以公告。
。ǘ 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
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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