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k理的要求。
1.勘查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2.申請登記書的填寫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附件齊全,提交的申請登記資料符合要求;
3.擴大勘查區塊范圍沒有設置探礦權或采礦權,不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涉外項目無國防工程設施,符合礦產資源規劃;
4.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日6個月內,沒有受到被吊銷勘查許可證的處罰;
5.變更勘查主礦種的涉外項目符合我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6.申請人履行了法定義務。
三、審查及辦理
。ㄒ唬⿲彶椋号c辦理要求一致。
。ǘ┺k理: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通知探礦權申請人。準予登記的,探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照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并依照規定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勘查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探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相關法律責任
不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五、其他相關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ㄒ唬⿺U大或者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
。ǘ└淖兛辈楣ぷ鲗ο蟮;
。ㄈ┙浺婪ㄅ鷾兽D讓探礦權的;
。ㄋ模┨降V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的。
六、收費標準及依據
1. 登記費100元(地發[1987]289號);
2. 探礦權使用費:第1至3勘查年度每年100元╱km2,從第4勘查年度起每年增加100元,最高為500元(國務院第2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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