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金:2%~5%,從價征收。
2. 免稅政策
許可證持有者、發放者和相關部門受海關法的制約,除非礦業協定規定了某些特殊條款:設備和機械及其零部件是免海關稅的,只要它們用于普查、勘探或這類目的的工作。僅用于普查勘探工作的進口材料和消耗品以及移居國外的人員及親屬的個人財產也是免稅的。然而,燃料、潤滑油和其他石油產品必須依照海關稅執行。
3.外匯規定
外幣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除非得到財政與信息部的特權許可,涉及外匯的所有交易,資金流動、乍得與外國之間或乍得居民與外國居民之間所有其他財政事務,必須通過中央銀行、郵政管理局和授權可進行此類交易的銀行。投資者、借貸者,進口者或出口者當向財政與信息部提交外匯交易的正式請求時,必須與這些授權的中介進行交涉。
對于許可證持有者以及外籍人員,在法郎區和UMEAC(包括乍得、喀麥隆、中非共和國、剛果、加蓬和赤道幾內亞)的框架范圍內,可以保證乍得貨幣與外幣的自由兌換。經財政部的授權,同一許可證持有者可以在乍得境外開設和使用外幣賬號。
4.外國投資規定
根據投資法,如果所涉及的活動被認定為對乍得的經濟和社會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投資高于250 億CFA法郎,則該公司被授予一種特殊的財政地位(稱為“D地位”)。這種制度最長可持續20年,外加安裝期。這包括長期的財政制度,可確保公司從成立之初就有穩定的稅率、納稅額度及其他財務制度。
制定這種財政制度的好處:免財產稅;完全或部分免除進口稅、原材料稅、出口稅;公司人員和公司本身暫時免除所得稅。此外,當建造房屋或購買機械設備時可以打折扣?碧介_發活動結束時,國外許可證持有者可以將經營活動的利潤以及財產完全轉匯出去。
六、礦業管理部門
乍得礦業的政府主管部門是礦山、能源和石油部。其下屬有幾個部門和國有公司。負責管理與礦業和能源活動有關的部門稱為總管理局,它由三個處組成:石油處、能源處、礦山與地質處。
礦山與地質處有多項職能。制定和履行礦產資源政策、管理礦業機構、監督勘探與開采活動、制定礦業發展策略。礦山與地質處下設三個單位,分別管理地質、采礦和地球化學分析。它還履行主持合作項目的職責,負責組織私營機構、國際援助機構或國家機構的合作項目。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的支持下,礦山與地質處還作為投資者的中介人。目前,它裝配有車輛和后勤設備、鉆探設備、化學分析實驗室(土壤、巖石)、巖石實驗室以及現代化文檔和繪圖機構。部門工作人員經過野外普查、勘探技術、數據采集、處理和解釋等技術的培訓,能履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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