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單耗
加工貿易審批機關須嚴格按照 海關 總署、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國家工業局制定并分批公布的全國統一的單耗標準進行審批。對尚沒有全國統一單耗標準的,審批機關要嚴格審核企業所申報的單耗,征求行業主管部門和主管 海關 的意見后予以審批。
(4)返銷期限
經營單位開展進料加工業務應簽訂進、出口對口合同,沒有進、出口對口合同的,要根據出口產品的加工周期確定合理的出口期限。
《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上規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銷期限原則上按企業出口合同有效期審批,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其中,棉花、羊毛、食糖、植物油以及天然橡膠加工貿易的制成品返銷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
(5)加工貿易項下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
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是指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開展加工貿易(包括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外商,以免費即不需經營單位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方式,向經營單位提供的加工生產所需設備。
經營單位進口不作價設備,須在加工貿易合同中列明進口不作價設備的條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如涉及進口配額、特定或登記的產品,免予辦理配額、許可證、登記或進口證明,由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審批加工貿易合同時,一并辦理進口不作價設備審批。
免稅不作價設備監管期限為5年,經營單位因故中止或解除合同,須經原審批機關和海關批準,方可將設備退運出境、或按設備使用年限折舊后,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并按有關規定補證。
(6)加工貿易結轉深加工
加工貿易結轉深加工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結轉至另一家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未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直接結轉。加工貿易企業以結轉的保稅產品開展深加工復出口業務,須按商品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報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并憑《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到海關辦理結轉手續后,方可開展貨物的實際結轉。轉入企業在辦理合同審批時除通常的申報文件和材料外,還須提供轉出企業《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復印件。轉廠深加工上、下游企業之間也就是轉出和轉入企業之間,可比照進出口貿易以外匯結算,并按規定辦理進口付匯和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