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包銷數量或金額包銷協議中除規定上述內容外,還應規定數量或金額。此項數量與金額對協議雙方均有同等的約束力。有時在協議中規定數量與金額,則包銷商必須承擔向出口人購買規定數量和金額的義務,出口人必須承擔向包銷商出口上述數量和金額的責任。
八、作價辦法包銷商品的作價辦法,有不同做法。其中一種做法是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作價。即無論協議內包銷商品價格上漲、下落與否,以協議規定價格為準。另一種做法是在規定的包銷期限內分批作價。由于國際商品市場的價格變化多端,因此采用分批作價較為普遍。
九、廣告、宣傳、市場報導和商標保護包銷協議的當事雙方是買賣關系,因此委托人(出口人)不實際涉足包銷地區的銷售業務,但他十分關心開拓海外市場。為宣傳其產品所用的商標,委托人常要求包銷商負責為他的商品刊登一定的廣告。例如,有些包銷協議規定:“買方負責和出資在其包銷地區為賣方的……機器設備舉辦展覽,招攬訂單,在當地報刊上登載廣告!庇行﹨f議規定:包銷商應這期訪問有希望達成交易的客戶或賣方要求包銷盡量提供市場報導等。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權(Authorig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訂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1、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屬于委托買賣關系。代理人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委托人行為,如招攬客戶、招攬訂單、代表委托人簽訂買賣合同、處理委托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他本身并不作為合同的一方參與交易。
2、代理人通常運用委托的資金進行業務活動。
3、代理一般不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者簽訂合同。
4、代理人賺取的報酬即為傭金。代理的種類在資本主義市場上,通常有下列幾種代理:
1)、總代理(general agency)總代理是在指定地區委托人的全權代理。他除了有權代理委托人進行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也可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他有權指派分代理,并可分享代理的傭金。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