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是對煤炭行業標準MT62-82《煤礦許用電雷管沼氣安全性規定及其檢驗方法》的修訂。
本標準從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MT62-82。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爆破技術及火工品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
本標準起草人:富寶燦、崔應焆、馬秉田、劉國華、韓彬。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負責解釋。
煤礦許用電雷管井下可燃氣安全度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許用電雷管井下可燃氣安全度試驗用儀器、設備、試驗條件、試驗步驟和判定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許用電雷管。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8031-87工業電雷管
3 方法提要
將受試電雷管置于充有規定濃度的井下可燃氣_空氣混合物的特定裝置內引爆,以引爆混合氣的頻數表示電雷管對可燃氣的安全度。
4 儀器、設備和材料
4.1爆炸箱由鋼板卷制而成。直徑560mm,長1200mm。一端用鋼板封閉,兩側有氣體混合管道、進氣口和甲烷檢測口,見圖1所示。
4.2甲烷測定器:分度值應不大于0.02%。
4.3溫度計:分度值應不大于1℃。
4.4起爆電源:供電時間應不超過4ms。
4.5試驗用井下可燃氣:必須采用經煤炭工業部批準使用的煤礦井下可燃氣。試驗時,當甲烷濃度為9.0%時,其他可燃氣體含量總和應不大于0.3%,二氧化碳和過量氮含量總和應不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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