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試驗:
a. 連續批量生產的裝置,每三年應進行一次;
b.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試驗有較大差異時;
c. 正式生產后,在結構、工藝和材料有重大改變,可能影響裝置性能時;
d. 轉廠生產時;
e. 停產一年再恢復生產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試驗的要求時。
6.4 型式試驗的樣品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按GB 10111的規定抽樣兩臺。
6.5 判定規則:
6.5.1 出廠檢驗時,表2中1、6項不合格,可返工處理后進行復檢,復檢不合格則判定為不合格。2、3、4、7、8項如一項不合格,或者其他有兩項不合格,則判定該臺不合格;再重抽兩臺,若仍有一臺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6.5.2 型式試驗時,表2中2、3、4、5、7、8、10、11、12項如一項不合格或者其他有兩項不合格時,應加倍取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試,復試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儲存
7.1 標志
7.1.1 產品標志;
7.1.1.1 外殼明顯處應設置清晰的永久性凸紋或凹紋標志“Ex”。
7.1.1.2 應具備“MA”安全標記。
7.1.1.3 外殼明顯處應設置牢固的警示牌和銘牌,銘牌應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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