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礦井通風安全基本裝備
2.1 礦井通風檢測
2.1.1 本條是根據《煤礦安全規程》,(1992年版,以下簡稱《規程》)第111、112、127、140、124條及執行說明等有關礦井通風檢測的內容與儀表的配置原則,并結合礦井的實際調查結果制訂的。
。1)經調查,礦井測風或通風阻力測定的同時工作組數,中小型礦井一般為3~4組,大型井不超過6組,并據此予以裝備。
。2)每個礦井除常規技術裝備外,并兼配有適量的多功能礦井通風多參數檢測儀。該儀器一般2臺即可使用,為使測定結果更準確、可靠,在測定井下某一段巷道各項參數時,宜在地面設置1臺,3臺一起使用效果更佳。
2.1.2 本條根據《規程》第126條六款、第165條的規定結合礦井實際而制訂的。
鑒于各礦井風速表及皮托管的數量不多,且各礦井或分區主扇性能測定的次數有限,為提高設備利用率和節省礦井投資,本標準確定在各礦務局各裝備1~2臺。
2.2 礦井氣體檢測及其它
2.2.1 本條根據《規程》及有關文件并結合煤礦安全技術發展而制訂的。
a)光學瓦斯檢定器的配用人員,是參照《煤礦安全裝備基本要求(試行)》(以下簡稱《裝備要求》)的有關規定并經調查確定的。礦通風主管部門必須全面準確把握礦井瓦斯情況,因此規定礦通風科專職干部也必須配用光學瓦斯檢定器。
b)低瓦斯礦井也可能存在高瓦斯區,因此不論高突礦井還是低瓦斯礦井,必須配備有一定數量的高濃度(CH40%~100%)瓦斯檢定器。
c)本款采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治理規定》(1995年頒布,以下簡稱《安監裝置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配備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和瓦斯報警礦燈。
2.2.2 本條根據《規程》、并參照《裝備要求》的規定制訂。
a)根據《規程》第155條規定,區(隊)長、班(組)長必須配帶瓦斯氧氣測定儀,而按《安監裝置規定》第23條的規定,班組長還應同時配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如此則該類人員配備的儀器重復。據調查,瓦斯氧氣測定儀主要在井下停風地點、火區觀測或井下通風系統發生變化時用于檢查氧氣濃度,以及在啟封密閉排放瓦斯恢復通風時同時檢查瓦斯、氧氣濃度,因此只須在礦通風主管部門和通風區(隊)配備必要數量,中、小型礦井5~15臺,大型礦井20~45臺即可滿足生產需要。
b)參照《裝備要求》的有關規定,所有礦井都必須配備必要數量的便攜式一氧化碳、氧氣測定儀等。其數量根據調查,按礦井采區數目配備較為適當。
2.2.3 本條是根據《關于推廣應用四項通風安全裝備的決定》(以下簡稱《四推》)有關每個礦井都要建立儀器設備的維修校正室的規定制訂的。
鑒于各礦井的瓦斯檢定器數量,少的數十臺,多則幾百臺,為使瓦斯檢定器能及時校準并有利于生產,因此各礦均應配備瓦斯檢定器校正儀。由于瓦斯檢定器綜合校驗臺價格較高,本標準規定只在大型礦井配備,中小型礦井則由礦務局裝備1~2臺,集中進行校驗。
2.2.4 本條主要根據《四推》有關各礦務局通風實驗室必須裝備標準氣樣配氣裝置的規定制訂的,結合調研結果,確定各礦務局按1~2套裝備。
2.2.5 本條參照《裝備要求》有關綜采、高擋普采工作面的采煤機應裝設連續監測瓦斯的儀器的規定制訂的。
2.2.6 本條根據《規程》第134條的打關規定制訂。其備用量與《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GB50215—94(以下簡稱《規范》)第6.3.5條有關局部扇風機的備用量相一致,取20%。
2.2.7 本條根據《規程》第449條三、2項關于橡套電纜的連接必須采用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的規定制訂的。
根據生產實踐,冷補的費用大大高于熱補,且效能也較差。并據《煤礦井下電纜安裝運行維修治理工作細則》[(88)煤生字第359號文] 第97條的規定,冷補的電纜最多用到工作面采完時為止,之后必須升井處理。
據此,煤科總院撫順分院借鑒波蘭經驗研制開發的隔爆型電纜硫化熱補器,性能良好,各項指標經試驗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通過部級鑒定 [中煤總技科計字(1992)第471號] ,本標準予以推薦采用。
該儀器的配備數量,經調查在綜采或高檔普采礦井,每個采煤工作面可配備1臺,其它礦井按每個采區1臺配備較為適當。
2.3 礦井粉塵檢測
2.3.1 本條根據《規程》第479條執行說明,并參照《礦井綜合防塵標準及檢查評定辦法(試行)》(1991年頒布,以下簡稱《防塵標準》)有關測塵人員和測塵儀器配備的規定制訂的。
為對礦井高濃度粉塵作業環境下作業人員(日或1個作業班)的吸塵量進行測定,以便為勞動衛生部門研究和衛生監督及生產礦井制定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提供基礎數據,確定在每個礦井均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個體粉塵采樣器。根據調查,按采掘工作面數目配備較為適當。
2.3.2 本條根據《規程》第479條執行說明和國標GB5748—85及煤炭工業部標準MT79—84的有關規定制訂的。
2.3.3 本條參照《裝備要求》有關錨噴支護巷道要采用除塵器等設備的規定,結合生產實際制訂的。其備用量與《規范》第6.3.5條有關混凝土噴射機備用量相一致,取50%。
2.3.4 巷道掘進機除塵器的配備,根據《規程》第67條五款的規定制訂的。但該款規定的使用條件,即掘進機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是否小于3MPa或有無內噴霧裝置,設計時不能預先把握;同時,參照《裝備要求》的有關規定,所有巷道掘進機都應配備專用除塵器,本標準予以采用。因掘進機不備用,故本標準確定掘進機除塵器不考慮備用量。
鉆爆法掘進工作面通風除塵器的配備是參照《防塵標準》的有關規定制訂的。其規定為,掘進巷道成巷斷面在6m2以上的各類平巷均應使用除塵風機,本標準予以采用。 其備用量與《規范》第6.3.5條有關局部通風機的備用量相一致,取20%。
2.3.5 本條是參照《裝備要求》有關錨噴工作面的錨噴隊和打眼工要配備1型、2型壓風呼吸器的規定制訂的。
2.3.6 本條是參照《裝備要求》有關在粉塵大的礦井,要逐步裝備連續式粉塵測定儀的規定精神制訂的。
ALJH-1型呼吸性粉塵連續監測儀為引進英國SIMSLIN Ⅱ型而研制的產品,是目前我國最先進的連續快速測塵儀。該產品價格較高,鑒于目前我國國情和煤礦財力,尚無普遍推廣使用的能力,因此本標準確定只在有條件的3.0Mt/a及其以上現代化礦井采用。其數量按1~2臺配備。
2.4 礦山壓力及地質測量
2.4.1 本條是參照《裝備要求》和(87)《煤礦生產技術治理基礎工作的若干規定》有關礦壓觀測的規定制訂的。
根據調查,綜采工作面沿傾斜方向,上、中、下至少應布置3個測點,每個測點多為2架液壓支架組成1組,即4柱式為2×4=8個,2柱式為2×2=4個。液壓支架壓力下縮自記儀的配備數量同圓圖壓力記錄儀。
目前高檔普采工作面廣泛采用外柱式單體液壓支柱,為與此配套,本標準采用適用于外柱式的單體液壓支柱測力計,經調查每十工作面配備4~5個即可滿足需要,因此本標準確定每個工作面按5個配備。
2.4.2 本條是參照《裝備要求》的有關規定制訂的。
由于KY-82型頂板動態儀與DSB-1型頂板下沉速度報警儀功能基本相同,設計時可選擇其中一種配備。測定時一般在工作面中部布置一條頂板下沉動態觀測線,因靠煤壁和靠采空區兩側的下沉速度遞增率不同,因此本標準確定每個工作面配備2臺。
2.4.3 本條根據礦井的實際需要確定。
2.4.4 參照《裝備要求》有關錨噴支護巷道,都要采用圍巖裂隙探測儀的規定,本標準予以采納。
2.4.5 本條是參照(86)《煤炭資源地質勘探規范》、(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制定)的有關規定精神制訂的。
由于精查地質勘探報告只能查明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區內落差大于或等于30m(地層傾角平緩,構造簡單的地區可查明落差20m)的斷層,并對小構造(斷層和褶曲)的發育程度作出評述,因此,為保證礦井的正常開采,在地質構造復雜礦井配備該種設備十分必要。
鑒于兩種設備投資較大,原理不同,且一個主要用于回采工作面,一個主要用于掘進工作面,一個礦井需同時配備,因此,本標準確定在地質構造復雜的大型礦井應各配備1~2臺。在中、小型礦井,根據(87)(煤炭工業技術政策)有關設備租賃使用的原則精神,由礦務局各裝備1~2臺較妥。
2.4.6 本條是根據《規程》第81條和《規范》第10.4.6條的規定制訂的。
我國引進波蘭技術生產的SAK地音監測系統和SYLOK微震監測定位系統。已分別在北京礦務局門頭溝礦、撫順龍鳳礦、棗莊局陶莊礦投入使用,對沖擊地壓的猜測和防治起到了一定作用。
實踐表明,目前對于沖擊危險的猜測還是個相當困難的領域,而且任何一種方法均不是萬能的,從發展趨勢看,是將各種方法進行可能的綜合,形成綜合猜測的方法。如波蘭采取煤粉鉆孔法,地音連續監測法和微震系統監測法相結合,。綜合猜測沖擊危險。因此本標準確定在開采有沖擊地壓煤層的礦井應各配備1~2套。
2.4.7 本條參照《國有重點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采煤、掘進、地測、調度、通風)質量標準及檢查評定辦法》[煤生字(94)第231號文頒布] 附表(以下簡稱“附表”)有關煤礦地質測量科設備儀器配備的規定制訂。礦井的地質測量設備儀器配備數量并不是通風安全所必需的,為了使這一部分裝備不致遺漏,將其列入本標準,但在具體項目中不得重復裝備。
經緯儀:主要參照“附表”并結合實際調查確定。大型礦井的綜合機械化程度一般均較高,宜相應配備現代化的測量設備儀器,因此本標準確定,大型礦井的J2級經緯儀主要配備防爆型速測儀(井下用)和激光經緯儀(地面用)!案奖怼币幎ㄅ鋫涞腏30級光學經緯儀,經調查因精度低,實際使用較少,本標準不予采用,并適當增加J6級光學經緯儀。
水平儀和防爆型、中短程測距儀:基本采用“附表”的規定。
2.4.8 本條根據調查,按礦井實際需要制訂的。
陀螺經緯儀是礦井測量的一種重要測量儀器,礦井測量需要但不常用,因此本標準確定由礦務局裝備1臺。
2.4.9 平板儀、礦山掛羅盤為礦井輔助測量儀器,地質羅盤為地質專業人員必需工具。此類儀器為礦井所必需,但需要量不大,經調查,本標準按礦井實際需要合理配備。
2.4.10 本條是根據調查,按礦井實際需要制訂的。
2.5 礦山救護類設備
2.5.1 本條是參照《煤礦自救器使用治理辦法》[(84)煤安字第1071號文頒布] 和《裝備要求》的有關規定制訂的。
2.5.2 參照《裝備要求》有關規定及其附錄的要求,檢查過濾式用ZJ-1型,檢查隔絕式(化學氧)用ZJ-2型。
自救器氣密檢查儀的配備數量,應與自救器的數量相適應!睹旱V安全儀器產品技術數據簡明手冊》(1991年版)意見認為,每200個自救器配備1臺檢查儀為宜。本標準予以采納。
參照《自救器使用治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過濾式稱重檢查應使用經過校正,誤差不超過±1g的上皿天平。本標準確定采取配備自救器專用稱重儀,其數量根據井型大小。按1~4臺配備。
2.5.3 本條是根據《規程》第499條及執行說明,并參照(95)《煤礦救護規程》有關救護中隊、小隊技術裝備的規定制訂的。
根據《規程》第503條的規定,嚴禁礦山救護隊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氫氧化鈣和氧氣,并據《醫用氧氣》(GB8982—88)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氧壓機內的活塞密封材料,經有關部門檢驗應無毒性。瓦房店市化工機械廠生產的CT-250氧氣充填泵,是目前國內唯一符合國標要求的礦山救護隊氧氣充填泵。本標準予以推薦采用。
3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裝備
3.1 一般規定
3.1.1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由于災難嚴重,除應配置基本裝備外,還應配置本章3.2或3.3節規定的裝備。
3.2 高瓦斯礦井裝備
3.2.1 高瓦斯礦井,一般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較大,根據《規范》第10.3.1 條和《礦井抽放瓦斯治理規范》(89)(以下簡稱《抽放治理規范》)第11條的有關規定,要求把握瓦斯賦存情況和測定有關抽放參數,因此需要配備瓦斯壓力測定儀和瓦斯解吸儀及取樣裝備等。
3.2.2 本條是根據《規程》第144條的有關規定制訂的。
按規定,在采掘工作面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在此情況下,使用輕型風動鉆機(重僅15kg)打排放鉆孔、抽放孔、采樣孔、淺注水孔及鉆眼爆破鉆孔等最為適合。根據調查,按每個采區配備1臺較為適當。
3.2.3 高瓦斯礦井的回采工作面采用U型通風時,上隅角瓦斯超限嚴重困擾礦井安全生產,為此本標準對此類礦井采取配備適量的礦用塑料氣動通風機的措施,用以解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積聚。其數量根據調查,每個回采工作面配備1~2臺較為適合。
3.2.4 本條根據同第3.2.1條。
3.3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裝備
3.3.1 本條是根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26~44條及附錄四~七的有關規定制訂的。
3.3.2 本條是根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97條的規定制訂的。
4 火災檢測及防滅火
4.0.2 本條是根據下列檔精神結合礦井生產實踐制訂的。
。1)根據《礦井防滅火規范》第32條的規定,開采自燃煤層的礦井,應裝備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氣可燃氣體和氧氣的氣相色譜儀,本標準予以采用。
考慮到該儀器既可檢測火災標志等氣體,又能標定配氣站標準氣樣,用途廣泛,故本標準確定每個自燃礦井至少配備1套,1.8Mt/a以上的礦井配備2套。礦務局也應裝 備1~2套。對于推薦的GC—4008型氣相色譜儀,煤炭部安全司于1995年8月16日,在撫順礦務局召開了專門會議,要求在全國煤礦推廣使用,奉標準予以推薦采用。
。2)關于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根據中煤總安通字[1992]第18號文通知,過去采用的“著火點”鑒定法應淘汰。并據《規程》第211條執行說明規定,要求采用“吸氧法”進行鑒定。本標準推薦的ZRJ-1型儀器正是采用“吸氧法”鑒定的。其數量經調查,本標準確定0.9~1.8Mt/a礦井配1臺,1.8Mt/a以上礦井則配2臺;而0.6Mt/a及其以下礦井可不配,采取送煤樣到部授權的煤炭科研單位鑒定較為合理。
。3)噴灑阻化劑,是《規程》第215條規定的必須采用的基本防火措施之一,本標準予以采用。其數量根據調查確定。
4.0.3 根據《礦井防滅火規范》第30條規定,一、二級自燃礦井應建立火災的猜測預告系統。又第38條規定,一般以一氧化碳的相對量和絕對量以及格雷哈姆系數作為自然發火的預告指標!兑幊獭返220條、224條規定,采用氮氣防火和綜采放頂煤法開采有自燃傾向的厚及特厚煤層的礦井,必須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系統。
以上規定本標準予以采用,其數量根據調查至少必須設置一套。
4.0.4 根據《礦井防滅火規范》第26條的規定,采用皮帶運輸機的礦井,應裝設皮帶火災報警裝置和自動撒水滅火裝置。另參照《裝備要求》的有關規定,井下移動變電站、機電硐室和檢修硐室必須設置自動泡沫滅火器、干粉滅火器和滅火手雷!兑幏丁返10.4.5條規定,井下膠帶輸送機、主要機電硐室和有自燃危險的采區,應設置連續式火災監測系統,并應接入礦井安全監測系統。
以上規定本標準予以采用,其數量根據調查確定。
4.0.5 在惰性氣體防滅火裝置中,以深冷空分法制液氮裝備和井下移動式膜分離制氮裝備效果為最好,但價格較高。根據《規程》第224條規定,只要求采用綜采放頂煤法開采有自燃傾向的厚及特厚煤層必須配置。本標準予以采用,并確定選擇其中的一種予以裝備。
其它自燃礦井可根據經濟條件酌情選用。
5 煤層注水
5.0.6 煤層注水裝備表中所推薦的注水配套設備器材,系吸取煤礦現場長期積累的實踐經驗,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及有關廠家配套而成,在目前及今后一段時間內,具有實用性和先進性。
6 礦井抽放瓦斯
6.0.2 本標準附錄A中A.5的配套方案系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經多年實踐和研究而提出的,可指導目前及今后一段時間內的瓦斯抽放裝備的合理配套。
。1)地面抽放泵站一般要求配備水環式真空泵,因為,根據《規程》第152條規定,這種泵在其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可不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過去認為其主要缺點是流量小,但目前的2BE1系列產品,其最大流量可達260m3/min完全可滿足需要!兑幏丁返10.3.6 條關于抽放泵及其附屬設備 備用量的規定,本標準均予以采納。
。2)《規范》第10.3.1條二款、《裝備要求》及《四推》(94)規定井下應配置移動泵站的三種情況,本標準予以采用。附表中所推薦的YD-2型移動泵站,被優選為1990~1995年煤炭工業《100推》(第46項)。
。3)附錄A中A.5表5中推薦的WCP85型裝置,可對管道中瓦斯濃度、流量、正負壓和一氧化碳等參數進行長期連續監測,就地循環顯示,并有相應的電信號傳到礦井安全監測系統,還可對瓦斯管道和抽放泵進行控制,符合《規程》要求。
附件 礦井通風安全設備器材選型表
一、礦井通風檢測
1.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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