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較好等優點。根據慣例和一些國家的法律,凡采用仲裁方法處理爭議,當事人之間必須訂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方能受理,當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時,一般可以起到排除法院對該爭議案的受理權。仲裁協議的訂立,以在合同中訂立較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較為方便且易取得協議。事后訂立有時會遭到受損方的拒絕,而由受損方訴諸法庭。所以,在一般的銷售合同中都應訂立如有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通過仲裁解決的條款,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以及裁決的效力等內容。在我國與對方國簽訂的政府間貿易協定中,如訂有仲裁條款的,則在銷售合同中可以省略,發生爭議時,按政府間協定的條款辦理。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