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第三項指標為視需要選用的指標。
3.2.3 日常的生產檢查和評比采用哪些指標不受本標準的限制。
3.3 指標的計算
3.3.1 各項工藝性能指標的計算,應盡量按MT 145采用計算機處理。
3.3.2 一般只計算全粒級。必要時可就各粒度級分別計算。
3.3.3 分選下限一般可按0.5mm計算%也可按設備的具體情況取值。
3.3.4 對于多段分選,可將每段視為一個單獨的分選過程,各有自己的計算入料。分段繪制分配曲線和錯配物曲線。
3.3.5 分選產品的產率應盡量采用全量計量法確定;也可按附錄A提供的方法計算。
3.3.6 有效數字的取值原則是:以百分數為單位的量修約到小數點后第二位;其他量視數據精度和運算精度可修約到兩位或三位小數。
4 數據檢驗
4.1 計算所用數據的采集應依據現行的采樣、煤樣縮制、篩分試驗、浮沉試驗和灰分測定等國家標準。
4.2 在確定產品產率之后,應按下式算出計算入料和實際入料各密度級產率的均方差:
式中:σ——均方差;
N——浮沉試驗時的密度級數;
M——分選產品數;
——計算入料中第j個密度級的產率,%;
——實際入料中第j個密度級的產率,%;
——第i種產品中第j個密度級的產率,%;
γi——第i種產品的產率,%,產品順序號按灰分自小到大排列。
為了核查原始數據的可靠性,均方差不應超過臨界值,臨界值的取值原則如下:
a.對于跳汰主選和重介主選,臨界值一般取為1.4;
b.對于跳汰再選和重介再選,上述臨界值可適當加嚴;
c.對于大塊排矸或泥化解離比較嚴重的入料,上述臨界值可適當放寬;
d.在某些情況下,σ的臨界值也可由交收雙方在技術文件中約定。
4.3 莊完成各密度級分配率的計算并合成計算入料之后,應對計算所得的數據進行檢驗。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即可判定提交計算的原始數據不合格。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